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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第十一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7-16 15:4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4类食品603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584批次、不合格1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绿佃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2、温州市浙南农副凯发k8国际唯一的产品中心市场苏盛食品商行销售的山奈,丙溴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绿佃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4、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邵进光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5、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郑恒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6、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王香弟水果店销售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7、泰顺县木凤水果店销售的木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8、泰顺本村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番木瓜,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9、文成县优多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0、温州市龙湾海城后田溪水水产品摊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1、温州市龙湾海城后田溪水水产品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2、温州市鹿城区黎明遵栋副肉摊销售的乌鸡,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3、温州全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椰拿铁切块,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全福食品有限公司对采样操作提出异议,经核查对该异议予以认可。

14、温州市腾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沙,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5、温州市浙南农副凯发k8国际唯一的产品中心市场素平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6、温州市浙南农副凯发k8国际唯一的产品中心市场素平调味品店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7、温州现代农贸城陈国春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8、温州现代农贸城味友调味品店销售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9、温州现代农贸城茗彪调味品店销售的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0、温州顺海楼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蜇丝(自制),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吡虫啉:吡虫啉是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香蕉中吡虫啉的最大允许限为0.1mg/kg。香蕉中吡虫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丙溴磷:丙溴磷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的非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杀螨剂,有传导作用,具有杀卵活性。长期食用丙溴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山奈中丙溴磷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山奈中丙溴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1mg/kg。荔枝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是非内吸性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长期食用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山奈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山奈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番木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规定小台芒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4mg/kg。番木瓜、小台芒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嗪:噻虫嗪是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番木瓜中噻虫嗪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番木瓜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泥鳅、鳊鱼中恩诺沙星的最大允许限为100µg/kg。泥鳅、鳊鱼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为提高水产品的存活率,将兽药超量地添加到饲料、养殖池水或运输容器中,或未遵守休药期导致。

尼卡巴嗪尼卡巴嗪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具有易吸收、体内分布广泛、长效等优点,对鸡的多种艾美耳球虫均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如果长期大量摄入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精子畸变率增高等生理毒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乌鸡中尼卡巴嗪的最大允许限为200µg/kg。乌鸡中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治疗球虫病而超限量使用导致。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国内外常用的指示性指标之一。食品中大肠菌群不合格,说明食品存在卫生质量缺陷,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规定绿豆沙冰中大肠菌群的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m=100cfu/g。绿豆沙冰中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企业对生产人员卫生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等受污染,或者由于有加热处理工艺的产品加热不彻底而导致。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白芷、山奈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白芷、山奈中检出二氧化硫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范围使用。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含铝食品添加剂(比如钾明矾、铵明矾)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过量摄入铝可能会引发儿童智力发育障碍、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即食海蜇丝(自制)中铝的最大允许限为500mg/kg。即食海蜇丝(自制)中铝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时间不够、换水频次不足等清洗不到位情况导致铝残留量超标。

三、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瓯海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瓯海、鹿城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40716.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40716.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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